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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时间:2018-0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特订立《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结算机构”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机构或公司。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注册登记机构”是指本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包括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第五条 本规则构成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根据开放式基金对应的注册登记机构,与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或中登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其他业务规则。

第六条 本公司目前仅对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的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七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服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的开通与撤销

第八条 基金账户开立。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公司网站开户的提示信息,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投资者基金账户开立申请经本公司受理后,将由注册登记机构审核确认。

第九条 交易账户开立。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服务需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账户,须接受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并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提交开通网上交易账户申请当日,投资者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网上交易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等业务申请。但认购、申购申请(含定期定额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网上交易账户成功开通及基金账户的成功开立为前提。

第十一条 同一投资者对应同一指定结算机构一般只能开通一个交易账户,对应不同的指定结算机构可以开通多个交易账户,各交易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独立管理。

第三章 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变更网上交易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资金结算账户的信息),须根据指定结算机构的要求及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其他账户信息(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E-mail地址等)。

第十四条 投资者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生效。

第四章 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账户开通时应设置交易密码。已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账户时,其交易密码根据我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投资者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连续6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暂时锁定2小时,在锁定期,账户将不能正常登录。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密码的变更,投资者也可亲临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要重置交易密码的,须通过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中登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六章 定期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设置、修改、终止定期投资计划。

第七章 转托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业务流程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一投资者在本公司不同网上交易账户之间不能办理转托管。

第八章 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提交交易申请,以本公司受理情况为准,认购、申购交易申请的受理以资金的结算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认购、定期投资申请不允许撤销外,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T日15:00之前对当日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提交撤销申请。

第九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对单只基金设置或变更基金分红方式(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成功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后,其网上交易系统现有的所有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分红方式以该变更后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多次设置或变更基金分红方式,以最后一次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购买本公司的基金,若投资者未设置或变更基金分红方式,该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该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

第十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交易申请受理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T日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7:00),投资者在T日15:00(认购申请为T日17:00)及之后的交易申请将被视为T+1工作日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一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结算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指定结算机构支付认购、申购资金,或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通常于T+2个工作日由本公司划往投资者账户。因申购申请撤销成功,通常将于T+2个工作日由本公司划往投资者账户。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除非另有规定或特别说明,通常投资者的赎回金额按照对应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六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以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资金划付时,扣款状态以本公司接收到指定结算机构的回应为准。指定结算机构对资金的划付及回应需要处理时间,将造成我司收到回应延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委托代扣方式进行资金划付的,在提交认购、申购申请前,相应的结算账户应预留足够的资金,若因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异常或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指定结算机构回应延时等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成功扣取相应款项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接收到指定结算机构有效回应的,本公司有权将对应的交易申请确认为失败。

第十二章 查询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基金账户的资料、交易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受理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应该在T+2个工作日及之后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确认结果。

第十三章 交易费用

第四十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基金合同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调整网上交易的费用标准。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差错等导致的故障或错误。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因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也可能会为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业务时,通过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资金划付的,因指定结算机构延时处理,可能存在认购、申购申请已提交或扣款已完成,但本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到指定结算机构的成功回应或对应的资金转账确认成功明细数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对该笔交易作无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在选择网上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详细阅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服务协议》中的风险提示与免责等条款,谨慎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据此行为处理业务所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根据开放式基金对应的注册登记机构,若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涉及变更修改后,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注册登记机构最新公布的业务规则和指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