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 7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下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对所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并直接从资管产品财产中扣付和缴纳,相关税费由资管产品财产和投资人承担,涉及其他税费的,也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因国家调增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导致资管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可能造成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产品收益率及可供分配的资产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特提请投资人注意并做好相关安排。
我司在资管产品管理过程中将加强政策研究,若遇政策法规调整,我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国家调整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致广大投资者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