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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宣传材料(六)

时间:2017-12-07


一、债券刚性兑付时代结束了吗?

答:是的。深交所上市公司*ST超日2014年3月4日晚间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并成为国内首例违约的公募债券。这同时也宣告“中国式”刚性兑付的最为核心的领域——公募债务的“零违约”被正式打破。且随着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陆续出现违约。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全国债券市场中发生债券违约的主体62家,违约债券146只,违约债券规模789.54亿元。

 

二、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哪些特殊保护性条款,以进一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答:发行人和投资者经过协商,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一些特殊性条款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

(1)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是指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出现其他债务违约,且达到一定金额或超过净资产一定比重的情况下,本次债券也视同违约。适用该条款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发行人出现其他债务违约时,及时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提供适当担保、协商变更本次债券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宣布债券加速到期、提起仲裁或诉讼等,避免本次债券的偿付严重劣后于其他债务而对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财务指标承诺条款。财务指标承诺是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存续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财务指标做出承诺,如最高资产负债率、最低净利润率、最高对外出借资金规模等。如相应阈值突破或未按期披露,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

(3)事先约束条款。事先约束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对债券存续期间重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如:发生向股东分红、改变主营业务、大额投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高风险行业等特定情形时,需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

 

三、为便于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答: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投资债券时,往往比较重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却忽视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安排。当发行人到期违约不能偿还本息时,才发现解决机制约定存在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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