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则的制定应当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是会议的召集。受托管理人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如应召开而受托管理人未提议召开,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是会议公告。会议召集人应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0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告应包含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的形式,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等内容。
三是会议的召开与表决。债券持有人可自己参会,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继承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律师见证。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是会议通过决议的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是什么?
答:债券存续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定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中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投资者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债券的,视作同意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因此,在投资者风险识别与预估时,须充分关注并理解上述协议及规则的相关约定,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充分重视自身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提议权、召集权、表决权等权利,及时按照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真正使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为投资者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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